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
各鄉鎮市之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之周界外50公尺範圍內劃為各該類區之特定管制區,管制標準降低5分貝。
第四類噪音管制區相鄰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之地區,其第四類噪音管制區周界外10公尺以內區域劃分為第三類噪音管制區。
符合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所稱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之道路、軌道及專用路線之噪音管制區劃定原則如下:
1. 各類陸上運輸系統應劃定為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2. 相鄰噪音管制區之劃定,得以最小街廓、道路中心線、防火巷、建築界線定之。
3. 距離大眾運輸系統、非地下化鐵路系統、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距離周界至少30公尺以內之區域應劃定為第三類噪音管|
制區。但實施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地區作為住宅使用之區域,應劃定為第二類噪音管制區者,不在此限。
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三目規定劃定之結果,有同一建築物劃定為不同類別噪音管制區之情形,應以較嚴格
之噪音管制區劃定。
更新日期:2021-12-30 下午 01:5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