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懸浮粒子對健康影響巨大,各國政府均設立了相關標準。
世界衛生組織
為了就減少空氣污染對健康的影響提供全球性指導,世界衛生組織於2005年發布了《空氣質量準則》,其中包括了對懸浮粒子濃度的限制:
PM10 | PM2.5 | 選擇濃度依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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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時期目標-1(IT-1) | 70 µg/m³ | 35 µg/m³ | 相對於AQG水平而言,在這些水平的長期暴露會增加大約15%的死亡風險。 |
過渡時期目標-2(IT-2) | 50 µg/m³ | 25 µg/m³ | 除了其它健康利益外,與過渡時期目標-1相比,在這個水平的暴露會降低大約6% [2%~11%]的死亡風險。 |
過渡時期目標-3(IT-3) | 30 µg/m³ | 15 µg/m³ | 除了其它健康利益外,與過渡時期目標-2相比,在這個水平的暴露會降低大約6% [2%~11%]的死亡風險。 |
空氣質量準則值(AQG) | 20 µg/m³ | 10 µg/m³ | 對於PM2.5的長期暴露,這是一個最低水平,在這個水平,總死亡率、心肺疾病死亡率和肺癌的死亡率會增加(95%以上可信度)。 |
臺灣
中華民國環保署於2012年5月14日公告修正空氣品質標準,增訂PM2.5空氣品質標準,並依據其國內健康影響研究結果,以健康影響為優先考量,將PM2.5 24小時值訂為35μg/m3、年平均值訂為15μg /m3。中華民國環保署初步訂於民國109(2020)年達成全國細懸浮微粒濃度年平均值15μg/m3的目標,同時將依國際管制趨勢發展,逐期檢討其PM2.5空氣品質標準,並朝達成WHO提出之空氣品質準則値(24小時值訂為25μg/m3、年平均值訂為10μg /m3)為空氣品質改善目標
PM10 | PM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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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濃度限值 | 65 µg/m³ | 15 µg/m³ |
24小時平均濃度限值 | 125 µg/m³ | 35 µg/m³ |
歐盟
歐盟對PM10的限制標準(法案1999/30/EC和96/62/EC)如下表:
第一期(2005.1.1起) | 第二期(2010.1.1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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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值 | 40 µg/m³ | 20 µg/m³ |
24小時平均值 | 50 µg/m³ | 50 µg/m³ |
每年允許超標天數 | 35 | 7 |
美國
美國作為較早研究PM2.5的國家,於1997年就首次發佈包括PM2.5空氣污染物年平均值和24小時平均值之空氣質量標準,並在2006年接續發布更嚴格PM2.5之24小時平均值標準;2012年12月14日,美國環保署依據更新近之醫學研究結論,將保護國民健康之PM2.5首要年平均值標準再從每立方公尺15微克降低至12微克。美國通過《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National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對懸浮粒子進行限制,最新標準如下:
PM10 | PM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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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值 | 無 | 12 µg/m³ |
24小時平均值 | 150 µg/m³ | 35 µg/m³ |
中國大陸
由於開展相關監測和研究起步較晚,大陸從2012年起在各主要城市開展PM2.5監測的試驗工作,並定於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區範圍內實施與世界衛生組織「過渡時期目標-1」等同的GB 3095-2012《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PM10(一級/二級) | PM2.5(一級/二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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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濃度限值 | 40 / 70 µg/m³ | 15 / 35 µg/m³ |
24小時平均濃度限值 | 50 / 150 µg/m³ | 35 / 75 µg/m³ |
更新日期:2017-06-21 上午 1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