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佈於空氣或他人財物。而前述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者。違者併依67條可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消防法
消防法第14條規定,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違者併依41條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中,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且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更新日期:2020-04-17 上午 09: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