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操作許可核發後,公私場所若欲增設儲槽或污染防制設備,是否需提設置許可?
(1)公私場所欲增設儲槽設備者,應判斷是否符合許可辦法第3條變更定義範圍,如符合,則應提出許可之變更申請;如否,則符合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之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之規定,應依操作許可證申請及核發程式,重新申請操作許可。惟未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可不用重新進行檢測。
(2)如公私場所欲增設污染防制設備,符合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之增設防制設備或提昇防制效率規定,請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