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
環境部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正式公布以下五項與室內空氣品質相關之法規:「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民國110年7月1日修正)及「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正式啟動我國對室內空品管制工作,主要包括室內空氣品質污染物的標準、巡檢要求、巡檢點數量等做了詳細的規範。其中規定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每次實施定期檢測前二個月內完成室內空氣品質巡查檢驗,且巡查檢驗應量測之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至少應包含二氧化碳。
巡查檢驗
依據「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四、五條辦理,相關內容整理如下:
-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每次實施定期檢測前二個月內完成巡查檢驗。巡查檢驗應量測之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至少應包含二氧化碳。
- 巡查檢驗應於場所營業及辦公時段進行量測,由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操作量測或在場監督,並得以巡檢式檢測儀器量測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
- 巡查檢驗紀錄應逐次彙集於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並建立書面檔案或電子檔,保存五年。
- 巡查檢驗應避免受局部污染源干擾,距離室內硬體構築或陳列設施最少0.5公尺以上及門口或電梯最少3公尺以上,且巡檢點應平均分布於管制室內空間,檢測總點數應依下列原則定之。
管制室內空間 | 巡檢總點數 |
管制空間面積≦ 2,000 m2 | 至少5點 |
2,000 < 管制空間 ≦ 5,000 m2 | 每400 m2增加1點或至少10點 |
5,000 < 管制空間 ≦ 15,000 m2 | 每500 m2增加1點或至少25點 |
1,5000 < 管制空間 ≦ 30,000 m2 | 每625 m2增加1點或至少40點 |
管制空間面積>30,000 m2 | 每900 m2增加1點且不得少於40點 |
定期檢測
定期檢測相關規定依據「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辦理,相關內容整理如下:
-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於管制室內空間實施定期檢測,應委託檢驗測定機構辦理。但公告場所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者,得自行辦理檢驗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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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檢測之採樣時間應於營業及辦公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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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測定機構受託從事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業務,同一採樣點各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之採樣應同日進行。受託檢驗測定機構為多家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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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檢測之採樣點總數超過二個以上,各採樣點之採樣時間得於不同日期進行,但仍應符合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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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場所實施第一項定期檢測,不符合本法第七條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者,應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就不符合標準之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複測,並納入維護管理計畫。
- 室內空氣污染物採樣點之位置須依巡查檢驗結果,優先依濃度較高巡檢點依序擇定之(細菌及真菌除外)。但有特殊情形,經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檢具相關文件報請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室內空氣污染物採樣點之總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管制室內空間 | 定期檢測採樣總點數 |
管制空間面積≦5,000 m2 | 至少 1 點 |
5,000 < 管制空間面積 ≦ 15,000 m2 | 至少 2 點 |
1,5000 < 管制空間面積 ≦ 30,000 m2 | 至少 3 點 |
管制空間面積>30,000 m2 | 至少 4 點 |
- 進行細菌及真菌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定期檢測,於採樣前應先進行現場觀察,發現有滲漏水漬或微生物生長痕跡,列為優先採樣之位置,並得增加採樣點;規劃採樣點應分布於各棟、各層之公告管制室內空間樓地板上,且每一個場所採樣點應至少2點。依場所之公告管制室內空間樓地板面積每一千平方公尺(含未滿),累計採樣一點。但其樓地板面積有超過二千平方公尺之單一無隔間室內空間者,得減半計算採樣點。
- 進行真菌之定期檢測時,應於室外之相對位置採樣至少一點。
- 公告場所應每二年實施定期檢測一次。取得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優良級標章者,得展延一年,每三年檢測一次,其定期檢測採樣點數得減半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公告場所依前項規定實施定期檢測,除初次定期檢測外之各期檢測實施時間自前一次定期檢測完成時起算,並得提前或延後三個月內辦理。
-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可上國家環境研究院查詢(檢測機構基本資料查詢,網址如下:https://www.moenv.gov.tw/nera/AD000C340A7FC480 )。
室內空氣品質檢測項目對應之標準方法及法規標準值
項目 | 檢驗方法 | 法規標準值 |
---|---|---|
PM10粒徑小於等於10微米(μm)之懸浮微粒 | AC206.11C或A208.13C | 75 ug/m3 |
PM2.5粒徑小於等於2.5微米(μm)之懸浮微粒 | A205.11C | 35 ug/m3 |
一氧化碳(CO) | A421.13C | 9 ppm |
二氧化碳(CO2) | A448.11C | 1,000 ppm |
臭氧(O3) | A420.12C | 0.06 ppm |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 | A715.15B | 0.56 ppm |
甲醛(HCHO) | A705.12C | 0.08 ppm |
真菌(Fungi) | E401.15C | 1,000 CFU/m3 |
細菌(Bacteria) | E301.15C | 1,500 CFU/m3 |
更新日期:2024-12-24 下午 03:4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