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狀況

  環保署於110年2月5日訂定發布「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納管全國營業規模達1,000平方公尺或300座位數以上之餐飲業。為使餐飲業產生之油煙可經由污染防制設備收集處理,餐飲業管理辦法規範列管餐飲業所設置集氣系統之位置應於烹飪區一定距離以內,上吸式氣罩及側吸式氣罩集氣流速分別應達0.5公尺/秒及3公尺/秒以上,油煙處理設備處理量應大於集氣系統集氣量,受管制業者亦需依規範內容定期檢視污染防制設備操作情形,並將操作狀況及清潔保養情形作成紀錄,且保存兩年。餐飲業管理辦法油煙集氣及處理設備規範如下表所示。

表1、餐飲業管理辦法油煙集氣及處理設備規範

法規查核項目

查核規定項目

紀錄項目

油煙集氣設備

  1. 氣罩之收集面應自烹飪設施垂直投影面向外延伸15公分,且與烹飪設施之垂直距離不得大於120公分。
  2. 上吸式氣罩面集氣流速應達0.5公尺/秒以上

--

油煙處理設備

  1. 設置處理設備種類
  2. 其設計處理風量不得小於集氣系統實際集氣風量

一、靜電集塵器

操作時間、電壓或電流

二、濕式洗滌器

操作時間、進水用量;有添加化學藥劑者,應記錄使用藥劑之種類及加藥量。

三、活性碳吸附裝置

操作時間、壓差

四、使用臭氧處理設備

操作時間、操作電壓或電流

五、使用前四目以外之其他油煙處理設備

操作時間或該設備之主要操作參數。

​紀錄

頻率​

、每月至少清潔或保養一次,並記錄執行項目及執行方式。
2、操作參數、清潔或保養之紀錄,及其相關憑證資料應保存二年備查。

註:餐飲業空氣污染八方制設施管理辦法

 

  因應環保署110年2月5日公告之「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列管對象包含營業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座位數達三百個以上,且產生油煙之餐飲業。篩選轄內符合「餐飲業管理辦法」應設置集氣設施及管末防制設備之列管對象共計31家,其中埔里鎮佔9家29%為最多、魚池鄉佔7家22.6%次之,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列管對象如下表所示。

表2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列管對象

行政區

家數

比例

埔里鎮

9

29.0%

魚池鄉

7

22.6%

竹山鎮

5

16.1%

南投市

4

12.9%

草屯鎮

3

9.7%

名間鄉

1

3.2%

鹿谷鄉

1

3.2%

水里鄉

1

3.2%

合計

31

100.0%

更新日期:2022-04-25 下午 0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