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檢站資訊:
如附件。
機車排氣檢驗標準:
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制度推廣說明
100年1月1日起機車出廠滿5年以上之機車,每年應依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一個月實施排氣定期檢驗,逾期未參加機車排氣定期檢驗的車主,將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之規定,逾期未檢驗,處以新台幣500元之罰鍰,逾期6個月未檢驗經通知後仍未檢驗,處以新台幣3,000元之罰鍰,經再通知仍未檢驗之車輛,將恐註銷牌照。
使用中機車排氣定期檢驗規定說明
使用中機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實施對像:凡於實施區域內設籍且出廠滿五年以上之使用中機車,每年應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乙次。
檢驗期限:使用中機車所有人應每年於行車執照原發月份前後一個月間實施檢驗。例如:原發照月份為3月之機車,檢驗期限自2月1日起至4月底止。
排氣定期檢驗不合格之機車,應於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未實施定期檢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得禁止其換發行車執照。
相關法令及罰責
如附件。
更新日期:2024-05-30 上午 11:5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