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採檢測方式申報空污費之相關規定為何?
依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要點」辦理,申報空污費之檢測方式相關規定如下:
(一)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檢測,採1小時以上操作或2個以上完整操作循環之檢測,但經主管機關認定其排放濃度隨時間變化差異大時,得要求其連續3小時以上之檢測。
(二)水泥旋窯、玻璃槽窯、石灰窯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其氮氧化物之檢測應以自動連續檢測方法採3小時以上或2個以上完整操作循環檢測。
(三)自88年10月1日起,氮氧化物檢測應採自動連續檢測方法,但其排放濃度一次採樣檢測值與不同時段3次以上採樣檢測平均值差距皆在10%以下,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以手動方法檢測氮氧化物。
(四)固定污染源因控制設備或其他因素,致無法維持正常有效操作或廢氣未經控制設備處理即排放於大氣中,無監測或檢測資料時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排放係數計算其空氣污染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