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流程

毒性化學物質登記文件申請

一、申請條件或內容:
       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 - 第一類至第三類達大量運作基準量,另使用或貯存等運作行為之申請。
二、應具備書表及証件:

      1、填具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登記文件申請書(表格請至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網路申報系統下載)。

      2、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非工廠者免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非公司者免附)及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核定文件影本。

      5、安全資料表。

      6、使用方式及用途說明(申請貯存登記文件者免附)。

      7、貯存場所相關文件。

      8、主管機關核准之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及操作計畫備查文件影本。

      9、主管機關核准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備查文件影本。

    10、使用、貯存場所之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及內部配置圖。

    11、聯防組織組設相關證明文件備查函影本。

    12、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或資料。

三、審查規定:

     1、檢具之證明文件、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次數逾三次者,駁回其申請並退件;每次補正期間以九十日為限。

     2、未繳納審查費者,逕予駁回其申請,並退件。前項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完成審查後十四日內

四、處理期限:
       申請文件受理經環保局審查為二十個工作天,審查期間於必要時,審查之主管機關得於通知申請人後,延長一倍。
五、其他:
       其他申請表單請至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