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擴大消費層面,於96年正式推動透過民間企業與團體綠色採購,規劃「推動民間企業與團體之綠 色採購實施計畫」,結合工廠、公司、非營利組織、旅館飯店、醫院、遊樂區、私立學校、宗教團體、社區 組織等力量 共同推動,並從點的個人消費到線的企業團體結合,期能達到全面性的全民綠色消費。
   
* 法令依據
 
*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 
 
*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 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 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另開新視窗)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十二條
 
* 為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之採購,應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本國境內產生之再生資源或以一定比例以上再生資源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品。
* 前項應優先採購之環境保護產品、再生資源或再生產品應含再生資源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或事業,辦理再生技術及再生資源、再生產品、環境保護產品相關之教育推廣及銷售促進活動。
 
* 商品標示法(另開新視窗)
更新日期:2016-11-11 下午 08:4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