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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88年5月26日會銜公布,並與政府採購法於88年5月27日同步施行,於90年修正第7、12、17條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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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中規定欲適用優惠措施之廠商須於投標文件內檢附下列資料供審查(第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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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係屬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產品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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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效能與招標文件之規定相同或相似之比較及其說明或證明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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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價差優惠之採購,產品省能源、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總金額及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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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必要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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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價差之訂定(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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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比率由機關視個別採購之特性及預算金額訂定之,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但不得逾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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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比率=招標文件所定使用期間內(環保產品-非環保產品)省能源、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總金額 /非環保產品中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 x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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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優惠比率逾招標文件所定優惠比率者,以招標文件所定優惠比率計;未逾者,以實際優惠比率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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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適用價差優惠之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產品預估省能源、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總金額及其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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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方式(第十二及十三條)
未定價差優惠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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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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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環保產品廠商僅1家者,得洽該廠商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在2家以上者,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環保產品廠商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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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序洽各環保產品廠商減價時,應優先洽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廠商減價,無法決標時再洽第三類產品廠商減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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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落實綠色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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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了實踐永續及節能減碳的理念,特別要求各部會在執行振興經濟方案中各項公共工程時,應有一定比例之經費採用符合環保、節能減碳概念之綠色工法、綠色材料、綠色設計,並應融入節能減碳觀念及再生能源之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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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委員會與各政府機關協調後,研訂「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落實節能減碳執行方案」,各項建設計畫中使用「綠色內涵」相關經費要達到工程總經費的10%以上,而綠色內涵可細分為「綠色環境」、「綠色工法」、「綠色材料」及「綠色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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