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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級清除機構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提出七份申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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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是否符合申請文件,符合即通知限期繳納審查費,不符合申請文件或是未於期限內繳納審查費即退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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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期限內繳納審查費後,會核相關單位(如監理處、貯存地主管機關)簽陳召開審查會,召開審查會審查通過後即可核發清除許可證,若審查未通過則限期補正,補正資料期間(不限次數)不列入審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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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正後審查補正資料,審查通過即可核發清除許可證,若未限期補正或審查補正資料未通過即退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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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未於期限內繳納審查費及未於期限內補正資料駁回申請案,退回原申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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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延未涉及變更申請案,審查期限30日。展延暨變更申請案,以變更為主體;僅變更機構名稱、住址及負責人等或僅變更車輛及清運量,審查期限4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