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事業、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以下簡稱設施機構)應置之專業技術人員,應由依本辦法規定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專業技術人員應專任於設施機構,其因離職、異動者,專業技術人員應於離職或異動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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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人員分為下列二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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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技術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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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處理技術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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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技術員分為甲級、乙級及丙級;處理技術員分為甲級及乙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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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機構分級及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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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級
從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清除技術員至少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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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級
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一人。每月許可量達五千公噸以上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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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級
從事每月總計九百公噸以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應置專任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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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機構分級及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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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級
從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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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級
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每月許可量達五千公噸以上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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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應置之清除技術員得以同級處理技術員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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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址設有清除機構及處理機構且其負責人相同者,所設置之處理技術員得同時辦理清除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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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人員應依類別分別執行下列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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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備該設施機構之內容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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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有關許可申請文件並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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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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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定期監測報告並簽章;監督或確認事業所委託檢測機構進行之事業廢棄物採樣並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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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廢棄物清除、處理契約書內容不得違反本法之相關規定並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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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廢棄物遞送聯單及營運紀錄並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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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書面或網路申報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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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並協調實施廢棄物清除處理突發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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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維護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備)之正常操作,並作成保養維護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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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以書面向業主報告違反本法之情形及建議改善,並保留有關書面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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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稽查並確認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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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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