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強化及掌握再利用機構之管理,並確實督促再利用機構妥善執行廢棄物再利用工作,將再利用檢核表整併納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爰於107年11月27日修正「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另為使列管事業類別符合各業管法令,修正列管之事業,以健全整體管制規範。
事業機構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上開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之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1式10份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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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2-22 下午 04:4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