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簡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強化及掌握再利用機構之管理,並確實督促再利用機構妥善執行廢棄物再利用工作,將再利用檢核表整併納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爰於107年11月27日修正「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另為使列管事業類別符合各業管法令,修正列管之事業,以健全整體管制規範。

事業機構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上開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之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1式10份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

* 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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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再利用者上網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http://ems.epa.gov.tw申請管制編號,由左側之新申請管制編號,上網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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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IWR&MS)https://waste.epa.gov.tw/prog/IndexFrame.asp?Func=2點選上方清理計畫書,填寫相關資料後,列印十份並附公文向縣市環保局申請。

* 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用印後,向縣市主管機關(其他收受指定公告事業產出之廢棄物進行再利用行為者)或中央主管機關(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提出身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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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2-22 下午 04:4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