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綿建材廢棄物處理方式

1.含石綿建材廢棄物屬有害且危害健康之廢棄物,結構完整時無危害,拆除或結構破損則對人體有危害(如肺癌、石綿肺、胸膜間皮細胞瘤、腹膜間皮細胞瘤、瀰漫性胸膜增厚)。

 

2.本局持續向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爭取補助辦理「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若您的含石綿建材建築物為住宅、農業設施(未達畜牧場登記規模者)、寺廟、教堂等宗教場所、學校、農會相關建築物、已停工、歇業或關廠(場)」之事業建築物(須提供證明) (非屬營利事業),且所居住之建築物含有波形石綿瓦或波形石綿浪板,符合前述條件且有修繕、改建、汰換等需求者,拆除下來之含石綿建材廢棄物,可依規定向本局申請補助。因經費有限,補助經費用罄為止。

 

(1)拆除過程應採取安全措施(建議委託合法拆除業者)
拆除過程應依勞動部「石綿建材拆除作業危害預防指引」及內政部「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辦理,穿戴適當之防護裝備執行拆除作業。

(2)拆除後應妥善包裝以防止石綿纖維逸散
依環境部「建築物拆除後含石綿廢棄物清理作業指引」:拆除石綿瓦廢棄物經潤濕處理,再以厚度萬分之60公分(0.06 mm)以上之塑膠袋雙層盛裝,開口綁緊後袋口反折再綑綁一次後,置於可封口之大型塑膠袋內。

(3)貯存地點須注意防止雨水流入、滲透
石綿瓦廢棄物貯存地點應設置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4)石綿瓦廢棄物應妥善清理,不得任意棄置
裝載與運輸過程應注意避免破壞石綿瓦廢棄物,並委託合格機構清除處理或循合法方式妥善處置。違者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3.如屬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列管之事業(如製造業、營造業、建築拆除業等),非家戶產出之石綿建材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之規定自行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前述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可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https://reurl.cc/6KqM0y)」。

 

4.如有拆除需求之民眾,可自行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https://reurl.cc/EVQypn)」查詢營造業務,亦可向當地營造業公會查詢。

 

5.有關國內石綿廢棄物清除處理相關規定可參考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石綿資訊專區-國內廢棄物清除處理(https://reurl.cc/0KWGdA)」。其他石綿之相關資訊如危害、風險及職業安全等相關問題,可參考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石綿資訊專區(https://reurl.cc/zq5L1Q)」。

更新日期:2025-05-16 下午 04:4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