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餘養豬再利用

廚餘養豬再利用概述

  廚餘係指民眾日常生活或餐飲活動所產生之剩餘食物,經適當分類、收集與處理後,具有再利用價值。其中,「廚餘養豬」係將可利用之熟廚餘,透過高溫蒸煮等安全處理程序後,作為豬隻飼料使用之一種資源循環方式。

 

  推動廚餘養豬再利用,不僅可有效減少垃圾量與焚化處理負擔,亦可降低飼料成本、促進資源再利用,達到循環經濟與減廢之政策目標。然而,因廚餘來源複雜,若未經妥善處理,可能夾帶病原或污染物,進而影響動物健康及畜牧產業安全,因此須透過嚴謹的管理制度與作業程序加以規範。

 

 廚餘養豬現行規範

  為兼顧資源再利用與動物防疫安全,我國自115年1月1日起強化廚餘養豬之管理制度,建立更為嚴謹之規範機制。為確保動物防疫及食品衛生安全,現行制度已明確規定:由清潔隊收運之廚餘,不得作為養豬飼料使用。相關管理規範重點如下:

(一)、業者須經許可始得從事

廚餘再利用機構及養豬場,如需收受事業單位或家戶以外單位之廚餘作為飼料,須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經審查核准,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收受或餵飼廚餘。

(二)、禁止未經處理直接餵飼

所有供養豬使用之廚餘,均須高溫蒸煮等處理程序,確實殺滅病原菌及病毒後,始得作為飼料使用;嚴禁未經處理之廚餘直接餵飼豬隻。

(三)、高溫蒸煮處理標準

廚餘處理過程須符合防疫規定,蒸煮溫度除須達到攝氏90度以上外,亦需持續加熱至少1小時(60分鐘)以上,以有效降低疫病傳播風險(如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傳染病)。

(四)、廚於來源須可追溯

業者須詳實記錄廚餘來源、數量,並依規定進行申報,以利主管機關進行追蹤管理與稽查。

(五)、落實生物安全措施

養豬場使用廚餘飼料者,應加強場區管制、人車進出消毒、飼料管理等生物安全措施,避免疫病入侵與擴散。

(六)、不得混入有害物質

廚餘中不得夾雜塑膠、金屬、玻璃或其他異物,亦不得含有有害化學物質,以確保動物健康與食品安全。

(七)、為強化動物防疫體系及確保畜產品安全,政府已規劃自11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廚餘養豬,所有廚餘不得再作為養豬飼料使用。本項政策係基於防範重大動物傳染病(如非洲豬瘟)之風險考量。為徹底阻斷疫病可能傳播途徑,政府採取源頭管理措施,全面停止廚餘進入養豬體系。

廚餘養豬再利用

廚餘處理之建議流程如下:

廚餘處理之建議流程

  篩選及破碎

回收廚餘中如含有大塊廚餘及塑膠袋等雜物,應以人工加以篩選。盛裝廚餘之塑膠袋需破袋並倒出廚餘。廚餘經篩選後則進入破碎機充分破碎,以便蒸煮及後續之管路運送。

廚餘破碎程序

  高溫蒸煮

  • 廚餘收集後應儘速以高溫蒸煮,防止細菌滋生繁殖。廚餘蒸煮作業時,應維持90℃以上至少1小時。
  • 應注意攪拌以避免傳熱不均勻、中心溫度不足。塑膠袋亦應先破除並篩出,否則將浮至上方且內裝之廚餘不易受熱。
  • 廚餘加熱後,冷卻過程中需加蓋以防止外來細菌之繁殖。蒸煮後廚餘不應加冷水降溫,應於餵食時再加適量水。
  • 廚餘的營養成分因地區、來源及季節而變化大,可適時補充飼料,注意營養成分之均勻。

 

 廚餘高溫蒸煮程序

  污染防治設施

  • 不論以廚餘或飼料餵養,養豬場皆必須且有污染防治設施並維持良好之操作管理。養豬場之水污染防治設施主要採固液分離、厭氧、好氧等三段式污水處理方式,將污水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再排放出去。而除了各項設備需正常操作外,所產生之污泥也應妥善處理,並應定期檢測水質,確認符合放流水標準。
  • 廚餘蒸煮用鍋爐,應妥善調整其空氣/燃料比,除可增加燃燒效率外,並可避免黑煙產生。若使用木料為燃料時,應控制適當風量, 以防止黑煙,必要時應以水洗塔處理廢氣。
  • 廚餘養豬前處理所篩選出之塑膠袋及不適合再利用之廚餘,應妥善處理

 

廚餘養豬再利用管理

達到廚餘再利用之妥善管理,以廚餘養豬之再利用方式須納入管理。養豬場使用環保單位所回收之廚餘做為飼料再利用時,需具備下列要件:

  • 畜牧場登記證
    經由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畜牧場登記證,記錄畜牧場登記證字號、負責人、地址、畜養豬頭數等基本資料。
  • 防疫接種證明
    為防止口蹄疫及豬瘟之傳染可能,豬隻皆須接受疫苗注射,同時取得證明。
  • 高溫蒸煮設備
    使用廚餘養豬之畜牧場,應具有高溫蒸煮設備,高溫蒸煮時應持續攪拌,並維持中心溫度90℃以上,蒸煮至少1小時以上。
  • 污水處理設施
    豬糞尿為高污染之廢水,因此需要有完整之污水處理設施,將豬糞尿及洗桶廢水處理完善,符合放流水標準,再行排放。
  • 再利用後剩餘廢棄物之處理
    前處理所篩選出之塑膠袋及不適合再利用之廚餘,應妥善處理。

 

更新日期:2026-04-28 下午 02: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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