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新聞

水污染防治作業配合環保署推動防疫便民措施
公布單位:水質保護科

因應全國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警戒升至第三級,各地同步加嚴、加大防疫限制,除了對國人生活作息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外,水污染防治列管事業或下水道系統也可能因此無法順利完成相關規定,為避免業者的權益受損害,環保局配合環保署政策提出防疫期間便民措施,以保障業者相關權益。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
  1. 疫情期間各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申請期間之補正程序,核發機關得視個案需求延長補正期限,最長可延90天
  2. 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領有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於110年5月14日至110年12月31日間屆期者,均直接展延至110年12月31日。
  • 環保局於110年5月14日至110年6月30日期間受理業者提送新設或變更許可證者,得免辦理試車或功能測試
  1. 得免辦理事項,環保局將視申請個案廢水處理設施周遭環境是否受疫情影響,並遵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定。
  2. 倘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申請資料不實,核發機關保留許可證廢止之權利,相關污染排放量俟疫情趨緩後再予現場確認(如稽查或現勘),如與核定結果有顯著落差,再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提出
  • 依水污法規定應執行定期檢測申報者
  1. 屬每三個月檢測申報一次者,110年第二季(4-6月)、第三季(7-9月)期間,得以其中1季檢測申報結果代表,取消一季的檢測申報。
  2. 屬每六個月檢測申報一次者,110年上半年期間,延至110年9月30日前完成檢測申報。
  3. 如仍有困難,無法於上述規定時間完成者,事業或下水道系統得提供已與檢驗測定機關排定採樣時間證明文件,於下次申報期間前補行申報項目檢測,惟其檢測不得作為下次申報之資料使用。
  • 水污費調整申報及繳費時間
  1. 因應防疫調整申報與繳納作業時間,延後申報及繳費,110年第1期作業期間為110年7月1日至110年10月31日。為下次申報之資料使用。
  • 其他事項
  1. 依水污法規定應遵照辦理事項之申請、申報、提報、報備、備查、補正等,主管機關得視個案需求延長辦理期限,最長可延90天;但既有法規已明定延長期限者,應從其規定辦理。
  2. 上述涉裁處者,應向原處分機關以書面文件,說明原因及所需期限,提出申請展延,期限最長展延90天。

環保局提醒,除了以上便民措施以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近期防疫便民相關實務問題,製作問答集,供水污染列管事業或下水道系統參考,並置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管理系統」之檔案下載區,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環保局水保科諮詢專線049-2233791。

  • 下載檔案
  • 提供QA檔案下載 下載PDF檔案(提供QA檔案下載)_另開視窗
更新日期:2021-07-26 上午 10: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