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來水管理

  本縣非自來水地區大都位於偏遠山區,民眾都接引山澗水至蓄水池,再用管線輸送到住戶使用;為了解非自來水地區飲用水水質狀況,本局採不定期前往各簡易自來水設置地區,進行抽驗水源及供水點作業。

  針對供飲用之水井、山泉水等水質檢驗結果未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將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年11月5日(88)環署毒字第73769號函之「環保機關抽驗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非自來水)未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時之處理原則」。包括:
* 將檢驗結果函送相關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各縣政府建設單位)輔導改善,以促請相關主管機關先編列經費,補助辦理接用自來水。 
* 通知及勸導民眾對於已裝設消毒設備之系統應確實加藥消毒,未裝設消毒設備者,宜宣導煮沸後再飲用,切勿生飲。


* 非自來水水質 
係指非依自來水法相關規定裝置之設備,取得供飲用之水質(包括簡易自來水、飲用水井、山泉水等家戶供水系統,但不包括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及包裝或盛裝飲用水)。

*簡易自來水-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
係指取用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經簡易淨水處理後供人飲用之水,其用水人數達500人或供水戶數達100戶以上,且每日供水量在100立方公尺以上者。(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五年七月五環署毒字第0950052274號函公告指定簡易自來水為飲用水之種類,公告事項)  

*地面水體 
指存在於河川、湖潭、水庫、池塘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

*地下水體 
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 
 

更新日期:2016-03-07 下午 02:3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