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民眾申請飲用水水質檢驗作業要點

南投縣政府受理民眾申請飲用水水質檢驗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八九)投府環四字第89186930號函頒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縣民健康,確保飲用水水質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於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之民眾,且為本縣轄區內之水源及住家使用非營利者,其飲用水均可向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府環保局)申請檢驗。

三、申請水質檢驗者可填妥申請書,以電話或親自至本府環保局辦理之。 申請水質檢驗應繳納檢驗費用,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本府環保局另訂之。

四、本府環保局受理申請後,排定日期派員會同申請人採樣。

五、受檢水樣於檢驗過程中,因水樣中含有足以干擾檢驗之物質,致部分項目無法檢驗者,即予取消該項目之檢驗,並不得退費。

六、本府環保局應發給申請人檢驗報告乙份,申請人不得以此報告記載事項或字號作為宣傳廣告及商業推銷之用;檢驗報告記載事項僅對受委託檢驗樣品負責。

七、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

更新日期:2018-08-28 下午 05:3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