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發現事業用地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曾受主管機關予以備查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雖得作為判斷之證據資料之一,倘有其他證據資料足以顯示該事業確為污染行為人時,該事業不得以其曾檢具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而排除其污染行為人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