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事業機構若有執行土壤污染檢測工作需要時,可以委託哪些單位辦理?
依土污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檢測作業應委託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可的檢測機構執行。檢測機構名單可至環保署環境檢驗所網站(http://www.niea.gov.tw)查詢。至於執行調查評估規劃之人員或機構,現行土污法中並未限定其資格條件,惟建議事業宜委由具環境場址評估或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實務經驗之專家或技術機構辦理場址評估與採樣規劃工作,可獲得較具客觀性及代表性之結果。而相關人員或機構之資格條件,於「環境場址潛在土壤污染評估辦理用地土壤污染檢測參考指引」中已有說明,提供事業於選擇時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