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情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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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注意事項
一、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人民陳情信件,係指人民對於本縣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違失之舉發或權益之維護,以電子郵件所提出之具體陳情。
三、陳情人以電子郵件陳情時,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子郵件信箱、電話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
四、人民陳情信件之處理原則:本府權責單位可視案情需要,約請陳情人面談、派員實地查證,以協助解決。
五、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歉難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姓名、地址者,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處理並答覆,仍一再陳情者。
(三)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其他各主管機關陳情,而其陳情內容非本機關職權者。
七、本府管考單位對人民陳情案件,除逐案列管、追蹤處理情形外,於年度終了時,就陳情案件數量及所涉及問題之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予以分類統計分析,提供機關首長及有關單位施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