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公告

轉知赴香港或澳門,請依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辦理
公布單位:人事室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1份。
二、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7款規定略以: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6點以外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但如係作業要點第2點所定人員,應依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辦理。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三、復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4點第9款規定略以,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第3點第2項所定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1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四、為強化人員赴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請加強宣導本次赴港澳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又為便利各機關實務作業,WebITR全國共享版機關內部差勤系統(以下簡稱WebITR系統)刻正配合修正介面及掛載相關通報表,並增列警示文字;各機關如非使用WebITR系統,請配合調整自行開發之差勤管理系統相關頁面並增列警示文字。
五、檢附陸委會提供之赴港澳警示文字1份。
相關連結: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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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9-25 上午 1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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