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應於每年1月31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1月31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而環境教育法係100年6月5日開始施行,那究竟何時開始提報計畫及成果?
(一)雖然環境教育法100年6月5日開始施行,但各機關(構)、學校提早自100年1月1日起開始辦理之環境教育,皆可列入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1項所指之100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並於 101年1月31日前上網申報。(二)由於環境教育法100年6月5日開始施行,至100年12月31日不滿1年,因此100年度至少要完成3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三)各機關(構)、學校100年度環境教育計畫,採自願以網路方式試辦提報。(四)至於各機關(構)、學校101年度環境教育計畫,依環境教育法規定應於101年1月31日前正式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