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概說

  環境教育共分為二個主要部分,其一為「環境教育訓練」部分,為了擴大全民參與環境教育,依環境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全國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都要安排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訂定環境教育計畫及網路申報環境教育執行成果。環境教育可透由多元方式如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等其他活動辦理推展之,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進而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因此只要符合此精神的課程,沒有限制形式,依據其發展方向及員工需求,妥適規劃、善用資源及發揮創意,共同為環境教育而努力。

  環境教育主要部分,其二為「環境講習」部份,對於違反各項環境保護法律者處以停工、停業及罰鍰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之案件,除了原有管制性、限制性處分外,增列需要接受一至八小時之環境講習。環境講習之目的,係加強違規污染者之環境保護意識,促使維護環境品質,而處以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處分及處停工、停業處分者,皆為污染情節嚴重或是多次違反法規加重處分者,一般環境教育或處以罰鍰已無法有效改變其行為,應列為接受環境講習之對象,使被裁處者充分瞭解現今環境問題,體認環境倫理及責任,避免未來再度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行為發生,因此才明定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義務者,除依各該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受處罰外,並應參加環境講習。
更新日期:2018-08-28 下午 05:2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