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公告

檢送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惠予協助宣傳,請查照。
公布單位:人事室
考量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多樣(例如:幼兒臨時生病等),且照顧所需之次數及時間不一,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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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2-29 上午 08: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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