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呈上題,如經認定為新污染源,是否應推算排放口高度?
公私場所如經依照96年9月11日新修正公告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認定為新污染源,則應依本排放標準第7條、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之規定,計算其排放口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