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國有土地未完成變更及環評通過前,應不得撥用
(1)本案取得土地法源為「促參法」而非「國有財產法」
本計畫土地是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5條規定辦理土地撥用,並非依據「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申請撥用,並無違反「國有財產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疑慮。
(2)先辦理撥用係為維護土地承租人權益,且行政院已核准撥用
- 因本計畫土地涉及國有耕地放租,在未先完成撥用程序及辦理終止租約事宜,正式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權前,就辦理土地變更程序,恐會影響耕地承租人權益,故本計畫已於114年3月28日經行政院以院授財產公字第11400094960號函准予有償撥用在案。
- 本計畫目前已依相關法令規定啟動土地變更相關作業,後續將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報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並將提送開發計畫報請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
(3)國有土地撥用變更與環評作業各依法源辦理,無先後順序之分
同前題說明,本廠址興建營運焚化廠的開發行為,是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辦理環評作業,與國有土地的撥用及變更的辦理法源不同,且無先後順序問題,所以得同步平行辦理,並無國有土地完成變更及環評通過後,才能撥用土地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