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相關替代方案(開發地點、其他技術、開發規模)尚未證實可行性前,應不得持續辦理環評作業

  開發單位已於主方案擇定開發地點、處理技術及開發規模,並據以辦理環評作業,且開發地點已擇定名間鄉外埔段公有地,並非尚在辦理選址評估作業中,所以沒有須等選址作業完備後再辦理環評作業的問題。

 

  並且如果二階環評作業評估結果,替代方案確實優於主方案時,開發單位也將依法改以替代方案重辦環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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