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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址缺乏兩條獨立聯絡道路、且未取得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同意使用、且涉及私人土地,在未取得土地及完成變更編定前,應不得辦理環評作業
(1)已有兩條既有道路可供通行,無須新闢及取得使用同意
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開發基地應有2條聯絡道路通往聯外道路,本案基地聯絡道路共2條,均為既有道路,無須新闢,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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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為基地東南側新民巷,現況路寬5~6公尺,未來規劃擴寬至8公尺(路權寬度12公尺),環保局現正辦理本道路拓寬招標作業,包含向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申請水防道路作為一般道路使用、道路興辦事業計畫、地上物補償查估、協議價購(或徵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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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為基地北側外埔巷,是經縣府指定現有使用中巷道,可為緊急通路且寬度能容納消防車通行,無須取得同意。
上述該二條聯絡道路分別向北銜接至省道台3線、鄉道投44線,作為基地之聯外道路。
(2)土地變更開發與環評作業各依法源辦理,無先後順序之分
本廠址已同時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辦理基地開發計畫規劃中,等前述第1條聯外道路完成拓寬及相關申請、查估、價購(或撥用)程序,即可接續辦理本廠址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變更送審程序。
至於本廠址興建營運焚化廠的開發行為,則同時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辦理環評作業中,因兩者辦理法源不同,且無先後順序問題,所以兩者得同步平行辦理,並無2條聯絡道路必須完全取得後,始得開始辦理環評作業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