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環評審查會議比公聽會議早開,程序正當性有問題?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本案興建焚化廠必須辦理環評作業,所以環保局依「環評法」規定,於114年9月23日召開環評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亦即一階環評作業的環說書)。因審查會議結論為須持續辦理二階環評作業,所以後續進入二階環評作業期間,將會依法陸續辦理環說書公開陳列、辦理公開說明會、範疇界定會議、現勘及公聽會、環境影響評估書(亦即二階環評作業的評估書)審查會議等相關程序。

 

  另因本案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採BOT(興建-營運-移轉)方式興建營運焚化廠,所以依據「促參法」規定,於目前辦理可行性評估階段,於114年9月25日辦理可評公聽會。

 

  由於本案是依據「環評法」及「促參法」分別辦理相關會議程序,兩法源相關作業程序各自獨立,並沒有先後順序關係,故可平行辦理,程序正當性沒有問題。外界將114年9月25日辦理的可評公聽會,誤認為是前述「環評法」規定二階環評作業期間應召開的相關會議,所以才會有程序合法性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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