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請教問題

  • 民眾
  • 問題類型:空氣汙染防制科
    發問主旨:驗車的原因
    發問內容:
    環保局人員您好,我曾經在103年五月13日晚間21:37分行經至南投縣草屯鎮烏溪橋被當時的南投縣交通大隊{當時無環保局人員在場}
    臨檢處盤查,當時以排氣管高度超出水平,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6條第1項第2款開立{責令改正}之罰單由警員陳家輝先生開立,在其罰款期限內已繳交完新台幣900元之罰款
    並且在103年七月某天晚間約10:00於南投縣草屯鎮烏溪橋再次被盤查{當時環保局人員在場}當場接受排氣管噪音檢測,檢測結果為並未超出機車原廠設定分貝量,還有簽署相關檢測文件
    但是卻於103年8月11日收到南投縣環保局來函,上頭註明我的機車在103年5月13日21:37分行經南投縣草屯鎮烏溪橋被民眾檢舉排氣管有噪音過大之虞,需在103年8月20日早上10:00~11:00至南投縣立體育場接受噪音檢測
    而我想請問下列幾個問題
    1:在103年五月13日晚間21:37分開立的罰單是責令改正為何會收到 驗車單
    2:而103年7月在同地點被環保局人員測噪音也通過 當時有拍照存證
    我也簽屬文件,表示有紀錄證明我的機車噪音檢測無超標那為何八月還要來函呢,既然是針對5月13日遭檢舉的程序執行,那我7月已有通過紀錄為何事先沒調閱相關檢測紀錄呢?
    3:檢舉日期是103年5月13日21:37分 而罰單日期也是103年5月13日21:37分,時間點一模一樣, 當時路上只有員警 來函公文寫到檢舉是民眾且有照片,但照片是員警拍的,哪來的民眾,檢舉時間與發單開立時間樣會不會太假了難道值勤員警也能當民眾嗎?
    4:如確實須驗車則我需要有你們7月噪音檢測的紀錄及照片比對
    還有請交通大隊陳光輝員警到場說明

    發問時間:2014-08-23 07:54:01
  • 環保局回覆
  • 已回覆內容:
    張先生:您好
    1.有關 台端陳情本局發文通知機車噪音檢測問題,經查本案係由噪音車檢舉系統匯出,警政機關如發現機車有妨害安寧之虞,得於該系統通報,故本案出現之民眾檢舉訊息。
    2.經查調資料, 台端103年7月29日確於本縣草屯鎮烏溪橋經本局人員查驗合格,因此 台端無須再前來本局辦理驗車,本案會以7月29日合格結果結案。
    3.感謝 台端先行通知本局,對造成您的困擾深表抱歉!未來 台端若有相關問題,可撥打本局空保科電話(049)2233753,辦理情形將儘速回覆予您。敬祝 安康!

    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敬啟

    回覆時間:2014-08-25 18: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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