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請教問題

  • 民眾
  • 問題類型:廢棄物管理科
    發問主旨:廢棄物處理公司
    發問內容: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第 四 章 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三、人體或動物使用之廢藥品:以熱處理法處理。
    請問貴單位為何核准國際綠色處理股份有限公司以物理方式處理廢藥品,本人因覺得疑惑貴單位為何會核准此種製造二次污染處理方式.謝謝

    發問時間:2014-05-09 07:47:02
  • 環保局回覆
  • 已回覆內容:
    有關 台端反映國際綠色處理股份有限公司廢藥品處理方式乙案,經查該公司廢藥品處理係經人工分類拆解包裝,鋁箔包裝、泡殼包裝等無法人工拆解者之廢藥品,則以破碎機處理後,以太空袋裝暫存,而破碎過程及沉積收集之少量集塵灰,與破碎之藥品則皆委託焚化處理。尚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
    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敬啟


    回覆時間:2014-05-22 13: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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