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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專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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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專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具有環境相關領域著作並有助於環境教育推廣。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專長。

第十條
第二項 以經歷或專長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除須檢具前項文件外,應另檢具曾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環境概論之研習證明合計二十四小時以上,其中每個研習議題至少二小時以上。
第三項 以經歷或專長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核發機關應要求申請者以展示、演出、解說、口試、影音或其他方式呈現其環境素養與環境教育能力。但具有各級教師證書或經核發機關會議決議者除外。
第五項 第二項之研習與第五條第一款經教育部認定之研習議題相同時,其研習時數可計入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一款之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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