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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經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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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經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曾任教或任職於各級學校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一年或累計二年以上,並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其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定達二十四小時以上。
二、曾任職於各級政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二年或累計四年以上。
三、曾兼職或志願服務從事環境教育工作,二年內累計達二百小時或四年內累計達三百小時以上。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經歷。

第十條
第二項 以經歷或專長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除須檢具前項文件外,應另檢具曾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環境概論之研習證明合計二十四小時以上,其中每個研習議題至少二小時以上。
第三項 以經歷或專長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核發機關應要求申請者以展示、演出、解說、口試、影音或其他方式呈現其環境素養與環境教育能力。但具有各級教師證書或經核發機關會議決議者除外。
第五項 第二項之研習與第五條第一款經教育部認定之研習議題相同時,其研習時數可計入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一款之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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