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新聞

【販賣業者付回收責任,確實申報繳費避免受罰】
公布單位:廢棄物管理科

環保署自民國86年推動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為本國推動資源回收重要的運作機制,其中製造、輸入及販賣業者應負資源回收責任,故於指定材質製作成商品容器後業者須負起申報、繳費的責任使得資源回收體系永續發展。

依據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公告,指定物品及容器販賣業者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凡是製造或輸入乾電池、機動車輛、輪胎、鉛蓄電池、電子電器、資訊物品、照明光源及容器類商品等的業者,應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並應於物品首次製造或輸入的2個月內向環保署登記為責任業者(詳見表1彙整資料所示),且業者應定期主動向環保署誠實申報營業(進口)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每單月30日以前向環保署申報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如未按期申報或短漏繳費者,環保署將依法處罰。

南投縣政府環保局呼籲,本管理辦法已施行許久,請業者務必確實向環保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若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或按時申報營業量者,可罰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如需了解環保署公告應回收的物品及容器的種類及項目、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繳費等相關資訊,可電洽環保署回收基管會(02-23705888分機3414、3416~3420)專人服務,或上環保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網站(https://recycle1.epa.gov.tw/sys/business/)參閱。

 

表1. 各類販賣業者應負責任彙整表(資料來源:環保署責任業者知識網)

類別

申請登記

申報營業量

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

回收標誌

容器商品製造業/輸入業

容器製造/輸入業

 

 

平板容器製造/輸入業

非平板容器類免洗餐具製造/輸入業者

農藥原體(料)輸入(成品製造)

 

農藥成品輸入

 

特殊環境用藥製造/輸入業

 

容器受託製造業者

 

 

乾電池製造/輸入業

機動車輛、輪胎、鉛蓄電池、資訊物品、電子電器與照明光源製造/輸入業

 

受託製造業者

 

 

 

更新日期:2020-07-10 上午 08: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