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新污染源之排放口高度如何計算?
污染源如經「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之規定,認定為新污染源者,且其排放污染物為本排放標準列有排放管道排放標準之空氣污染物者,應依下列排放標準之規定計...<詳全文>
Q
儲槽物料裝載方式如何區分?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申請資料」表格之「公私場所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場 資料表」(表AP-L)之第5f項及「公私場所 儲槽設備 資料表」(表AP-T...<詳全文>
Q
許可證核發份數與公私場所之製程關係為何?
考量許可證之核發如以整廠為原則,易造成公私場所因廠內某一製程遭受處分而影響整廠許可證之運作,故主管機關於許可證之核發,決定以一個製程核發一張許可證為原則。惟申請...<詳全文>
Q
許可辦法中之退補件補正日數不得超過90日,其如何計算?
依照許可辦法規定,公私場所之許可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而各次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內,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90...<詳全文>
Q
原鍋爐因老舊淘汰,改用備用鍋爐操作,是否應申請變更?
公私場所原取得操作許可之鍋爐設備因老舊淘汏而改以備用鍋爐操作,倘該製程之操作許可即已涵蓋該備用鍋爐時,則無須辦理操作許可之異動申請;如純以備用設備替換時,則公私...<詳全文>
Q
原料等操作條件改變應否申請許可證變更?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所稱「變更」,依據96年11月21日新修正公告之許可辦法第3之規定,指固定污染源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品之改變,致有...<詳全文>
Q
負責人地址變更應如何申請許可證換發?
依照許可辦法第26條規定,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因記載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公私場所得於事實發生後60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故公私場所應...<詳全文>
Q
非鐵金屬工業二級冶煉與金屬製品鑄造程序之區分?
非鐵金屬二級冶煉係以非鐵金屬廢料為原料,從事各種金屬(如鋁、銅、鉛、鋅、鎂等)之冶煉;而金屬製品鑄造程式則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各種金屬製品(如鋁、銅、鉛、鋅、...<詳全文>
Q
金屬電鍍處理程序其酸鹼用量一年未達20公噸是否應申請許可?
依照環保署於93年12月22日修正公告之第一至七批部分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規定,屬第2批及第6批公告之電鍍處理程式,其酸鹼液總用量達...<詳全文>
Q
室內防制設備之出氣口應編為逸散或排放口?
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排放口在符合勞工作業場所環境空氣相關規下,設置於廠內,惟為掌握整廠製程設備之廢氣流向關係及其排放情形,仍應將該排放口編為排放管道(Px...<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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