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申報項目包括哪些?

以排放量申報系統規定之格式、項目及內容申報,主要包括:
(一)各製程原(物)料、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及(或)有機溶劑使用量等,與各類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活動強度資料。
(二)全廠(場)所有排放管道粒狀污染物(依檢測報告或排放係數)、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之排放量需與空污費一致、揮發性有機物及未經排放管道逸散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三)非屬生產製造或作業過程使用有機溶劑(如設備清洗)。
(四)排放量計算推估方式說明。
(五)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指固定污染源正常操作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其他具有下列情形至大量污染源排放,應登錄前一季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1) 設計不良或操作不當導致設備故障。
(2) 維護不當或人為疏失
(3) 非屬前兩款所引起災害導致大量空氣污染物排放或其他情形,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