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如發現設備元件有洩漏情行,應如何處置?

公私場所應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1條進行設備元件修護:
(一)設備元件經發現為洩漏源者,應於發現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以鎖緊或密封等方式修護。無法以鎖緊或密封等方式修護者應於發現日起十五日內以更換零件或克漏等方式修護。
(二)採取前款修護方法後仍無法完成修護者,應於發現日起二十日內檢具洩漏源發現日期、修護方法、展延修護之理由、展延修護時間及洩漏源之維護措施,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展延。主管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展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最近一次停車期間。
(三)前款所稱完成修護係指修護後洩漏源淨檢測值低於洩漏定義值。
且應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2條第1項第2、3款規定應將相關資料記錄在維護紀錄表上,並以標籤標示,包括檢查方式或使用之檢測儀器型式、檢查(測)人員姓名、洩漏源之元件編號、洩漏源發現日期、洩漏源修護前後檢測濃度、修護完成日期、修護方法、展延修護之理由。並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以網路傳輸方法下載標籤,並以防水保護標示在洩漏源上,修護完成後,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維護紀錄表及修護結果,始得拆除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