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工廠使用非向中油公司購買之燃油如何申報?倘該工廠未申報,因無法得知其用油量,如何計算其應繳之空污費?

(一)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其固定污染源產品產量、原(物)料使用量、燃料使用量、檢測結果或其他有關資料,計算其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核定其應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1.未依規定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情形。
2.因設施故障或其他因素,致無法維持正常操作或廢氣未經收集或防制設施處理即排放於大氣中,未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3.未於第九條規定期限內提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相關資料、其補正資料不足。
4.產品產量、原(物)料、燃料使用量與其購買量及結算結果不符。
5.申報之固定污染源數量與實際情形不符。
6.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有第十一條或十二條之情形。
7.其他未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有關工廠申報空污費時需檢附中油購油發票,倘其購買之燃油因非直接向中油公司購買,而係向中間代理商購買,無中油公司開立之發票,則可以代理商開立之發票及代理商向中油公司購買之發票證明替代,並提出購油量之書面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