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什麼是「操作許可內容之異動」?
依照行政院環保署於96年11月21日新修正公告之許可辦法第23條規定,公私場所因操作內容異動而與操作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未涉及變更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者,應於異動前,依操作許可證申請及核發程序,重新申請。但推估未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得不重新進行檢測。
(2)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之設施、增設防制設施或提升防制效率者,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差異說明書、試車計畫書及異動所需之工程期程等相關文件。試車日數不得超過90日。但報經審核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