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營建工程或公共工程之工程施工區內所設臨時預拌混凝土廠是否須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營建工程或公共工程之工程施工區內所設臨時預拌混凝土廠因含有前述作業且其作業過程將排放空氣污染物有造成空氣污染之虞,不論其是否有營利行為仍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申請許可。依照行政院環保署86年11月24日釋義函中說明,營建工程或公共工程之臨時性預拌混凝土廠無論新設或既存,皆屬環保署指定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該廠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並取得操作許可後,始得營運操作:
(1)屬新設之臨時性預拌混凝土廠:應檢具包括設置許可證影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或相關證明文件、試車計畫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文件、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屬既存之臨時性預拌混凝土廠:應檢具包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文件、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書、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3)前二項所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文件,營建工程或公共工程之工程施工區內所設臨時預拌混凝土廠,得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該工地工程施工許可文件及工程合約文件(工程主辦機關同意須在工地內設立臨時性預拌混凝土廠設施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