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工廠內某製程屬第二批公告應申請「新設、操作」許可製程,且於79年完成運轉,但所生產產品並未於工廠登記證中登錄,該製程應如何申請許可?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前項所指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如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者,則得由其內依法取得前述技師證書者辦理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