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誰要申報?
1.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已於91年12月31日公告公私場所具有之任一固定污染操作許可證記載之任一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達下列規模以上者
(1)氮氧化物達四十公噸以上。
(2)硫氧化物達六十公噸以上。
(3)揮發性有機物達三十公噸以上。
(4)粒狀污染物達十五公噸以上。
2.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已於92年10月29日公告公私場所具有之任一固定污染操作許可證記載之任一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達下列規模以上者
(1) 氮氧化物達五公噸以上未達四十公噸。
(2) 硫氧化物達十公噸以上未達六十公噸。
(3) 揮發性有機物達五公噸以上未達三十公噸。
(4) 狀污染物達十公噸以上未達十五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