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遷廠時原專責人員之設置問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明訂: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故公私場所依法規規定設置專責人員係將該員登錄專任於該公私場所,以負責其空氣污染防制業務。公私場所因故辦理遷廠事宜,其遷移位址如仍於同鄉鎮市內時,則僅須函知本縣環境保護局即可;如其遷移位址為不同鄉鎮市或遷移其他縣市時,則應至本縣環境保護局辦理該專責人員登錄之註銷,並就其新廠址所在轄區主管機關辦理該員之專責人員登錄事宜。倘遷廠係屬停工性質,則應函知本縣環境保護局辦理該員專責人員登錄之註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