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Q
同一規格之兩座鍋爐可否擇一檢測?
依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6年11月21日修正公告之許可辦法第15條規定:「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其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施均相同者,得準用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報經審核機關核准,擇一定數量污染源進行檢測作業」。倘該公私場所之二座鍋爐確屬相同污染源定莪範圍,應於提出許可申請時,其申請文件之附件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在經本縣環保局審查人員審核同意後,即可擇一作檢測。另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公私場所雖符合相同污染源得擇一定數量污染源進行檢測,但連續二次檢測之污染源不得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