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請教問題

  • 民眾
  • 問題類型:水質保護科
    發問主旨:污水放流錶需拆清且常故障更換型式
    發問內容:
    因污水錶為葉片式常需拆清且故障問題多,公司想更換為電子極頭式水錶,不知需填寫何種表單來進行報備?
    是否有申請頁面或連結路徑/說明的SOP可參考呢?

    發問時間:2018-12-24 14:04:47
  • 環保局回覆
  • 已回覆內容:
    台端您好:
    1.水量計測設施與型式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表格應登記事項,而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變更下列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核發機關辦理變更:二、廢(污)水水量、污泥量之計測設施、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登記事項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一款基本資料,須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自核准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2.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3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校正維護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時,應記錄其校正維護日期、校正維護期間之水量及校正維護結果,並保存五年。校正維護期間水量之記錄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以上規定併予敘明。
    3.如貴公司擬決定直接更換不同型式水表,得於不影響放流水計量情形下,先行電話通報主管機關後逕為更換新水表,並於每日操作紀錄上登載舊表拆除前讀數及新表裝設時讀數,再依前開說明1規定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核發機關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
    4.如貴公司擬於舊水表送校正維護後始決定更換不同型式水表,應依前開說明2規定,先函請主管機關同意舊水表校正維護期間之廢水量計量方式,於每日操作紀錄上登載,更換不同型式水表後應於每日操作紀錄上登載新水表開始記錄日期、時間及起始讀數,再依前開說明1規定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核發機關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
    5.如需向本局進行水表更換電話報備,請撥本局水質保護科專線電話049-2233791。而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部分,請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網路申請規定,於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網址:https://ems.epa.gov.tw/)以管制編號登入,再轉入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進行申請。

    回覆時間:2018-12-25 09:05:40
  • 水質保護科 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