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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
- 問題類型:空氣汙染防制科
發問主旨:有關空品法
發問內容:
請問我要依照法規購買安裝的儀器
但政策法規規定要有連續偵測,監控並能記錄、傳輸。
可是,我到第一銀行去參考環保局所讚賞的儀器後,並無這些功能,還能受到當局的表揚??????
那我是只需採購便宜隨便可交差應付即可。
還是我必須採購完全符合法規,方是遵法??
發問時間:2017-04-21 00: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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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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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覆內容:
台端 您好
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10條規定,「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並應定期公布檢驗測定結果,及作成紀錄。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告場所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以連續監測室內空氣品質,其自動監測最新結果,應即時公布於該場所內或入口明顯處,並應作成紀錄。」,合先敘明。
本縣現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公告列管場所共19處,尚無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之場所。爰縣內各場所為維護室內空氣品質,自主設置室內空氣品質偵測儀器,本局欣採鼓勵之態度,而該儀器功能則可依各場所需求進行設置。
回覆時間:2017-04-21 15:46:26
- 空氣汙染防制科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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