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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
- 問題類型:空氣汙染防制科
發問主旨: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
發問內容:
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二十公噸/年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者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然同一公私場所已取得許可證之其他製程(或固定污染源),其有機溶劑設計或實際使用量已記載於許可證者,得不重覆申請。
請教已申請固定汙染源許可下,若於出貨前進行塗抹防鏽油(沸點小於250度),每年用量大於二十公噸,但此作業並未使用機械設備(故沒有用電與用熱的問題)下,是否需要另外申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固定汙染源許可。
發問時間:2021-08-31 23: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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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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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覆內容: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之公告條件為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二十公噸/年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者。原物料、產品或燃料等如未納入許可內,仍請依實際情形辦理異動或變更。
回覆時間:2021-09-03 17:57:31
- 空氣汙染防制科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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