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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
- 問題類型:空氣汙染防制科
發問主旨:申請釋疑: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發問內容:
問題點: 在一棟建築物內有二家公司, 總占地面積>9000平方公尺, 生產面積大於50000平方公尺, 判定有機溶劑總總實際使用量是採用二家公司分開計算(各自20公噸/年), 還是要加總計算(二家加總為20公噸/年)?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二十公噸/年以上,且其資本額達三萬元以上及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詳如附件一。
發問時間:2020-05-26 17: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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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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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覆內容:
您好:
有關台端詢問固定污染源許可列管對象問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所訂定: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有機溶劑作業程序公告條件說明:「有機溶劑作業程序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二十公噸/年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者」。倘符合前述條件即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合先敘明。
台端所述在一棟建築物內有二家公司,其使用量是否合計計算,依前述公告條件為同一公私場所設計或實際使用量,倘二家公司分別具不同之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統一編號並能明顯於建物內區隔廠房範圍,即為不同公私場所,其用量可個別計算,請台端依實際情形判斷,倘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本局空氣污染防制科。
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空氣污染防制科:049-2233753
回覆時間:2020-05-29 09:19:41
- 空氣汙染防制科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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